近日,民政部發布通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將申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作為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職責的重要內容,按照當地統一部署向殘聯組織提出申請,將當前監護的0-6歲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全部納入康復救助范圍。通知是民政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所發布的。6月21日,國務院印發了上述意見。
通知要求,積極宣傳引導民政部門服務保障的殘疾兒童申請康復救助。要借助孤棄兒童養育情況大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特困人員認定,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動態管理以及日常調研、走訪等時機,或通過鄉鎮(街道)設立的兒童督導員、村(社區)設立的兒童主任等,向民政部門服務保障的家庭或個人宣傳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政策;對家庭中有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的,要告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政策以及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支持殘疾兒童監護人為其申請康復救助。對于監護人直接提出申請有困難的,要告知其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通知強調,實現民政部門監護的符合康復救助條件殘疾兒童的“應助盡助”。各地要及時摸排掌握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的殘疾兒童情況,積極參與當地政府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等工作。要將申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作為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職責的重要內容,按照當地統一部署向殘聯組織提出申請,將當前監護的0-6歲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全部納入康復救助范圍。要及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動態調整機制,凡符合康復救助申請條件的殘疾兒童,新增一例申請一例,使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都享有康復救助、“一個也不能少”。
通知提出,繼續優化提升兒童福利機構康復服務。各地要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在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方面的傳統優勢,繼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康復設施建設,通過引進專業力量等方式,提升康復服務能力,主動爭取殘聯組織、衛生健康等部門支持,力爭將兒童福利機構納入定點康復機構,積極向殘疾兒童拓展服務,讓更多殘疾兒童享有兒童福利機構的優質康復資源。要配合殘聯組織、加強與相關部門協作,在依規確定定點康復機構的同時,扎實做好監管等工作。要發揮民政系統密切聯系困難群眾的優勢,認真傾聽殘疾兒童及其家庭的感受和建議,及時反饋和發現存在的問題,逐步健全相關政策。
來源:法制網